額外保險

以下舉例簡述我們所提供的輔助和展延承保種類。

運送契約之違約(偏航)

這項承保的標的是因為偏航所生之貨物責任。其範圍可能包括地理偏航、轉運、載貨入塢以及在鄰近貨物區域從事明火作業。

若所簽發之載貨證券記載貨物裝載於甲板下但實際上貨物是裝在於甲板上,因此所致之貨物責任,也可以安排保險承保貨物責任。

關於從值載貨證券以及受託人/堆存保管之責任,也可以提供承保。

會員的責任

關於因契約所生之責任但不在協會承保範圍內者,可以安排額外承保。這些包括訂有補償及”保證不受損害”條款之拖帶契約、港站貨櫃場協議以及重吊具契約,而這類條款是一般傳統的協會承保不同意接受的條款。

交付前之P&I風險

會員在新買入船交付之前可能就必須承擔責任因此需要額外承保。例如,如果買方希望安排自己的船員上船熟悉環境,就必須提供補償保證給該船的賣方,此時買方就會產生交船前的責任。另外,如果會員希望在新造船交付之前就先給該船加油,造船廠可能會要求會員先提供補償保證。

附加貨物責任

標準制式的協會貨物承保條件是以海牙或海牙維斯比規則適用於載貨證券為基礎。若會員同意承擔更大的責任,可以安排額外保險予以承保。若是為美國製造商運送貨物,通常需要簽訂服務契約,關於這類服務契約我們也可以提供保險。

貨櫃承保

本協會經理人也可以協助會員安排因貨櫃作業所生責任之保險,這類責任通常不在協會承保範圍內。

複合運送附加承保

多年來協會對於在複合運送載貨證券下所生對貨方應負擔之責任一直都有提供承保。現在也可以把承保範圍展延附加及於因貨物本身所生之對第三人責任,即使造成索賠的事件發生在貨物不在入會船上時仍予以承保。

北美除汙合作補償承保

這是對於會員因北美油汙染應變協議訂有未經核可之補償條款所生之責任提供承保。

共同海損承保

協會承保的要求是,共同海損費用之理算應根據西元1994年約克/安特威普規則之規定。有些租船契約訂有經修改後的條款,不允許將某些犧牲和費用列入共同海損。對於這些額外責任,可以安排保險予以承保。

業務協議條款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所提供的額外保險不是由協會承保,而是由經理人在商業保險市場上代表會員購買保險。

在商業市場上安排保險時,協會的業務協議條款將予適用。

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 (協會)做為相互保險公司是由審慎監管局授權並受金融行為監管局和審慎監管局監管。它也取得授權得經營保險仲介服務。關於這些仲介服務,有必要正式制定其業務條款。這份重要文件(見附錄)列出Britannia協會對於被保人之行為及義務標準,以及被保人對於不列顛協會及保險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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